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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絲專頁文章被聯合報新聞網逕自大幅引用改作,是否違法爭議討論







2016/07/25突然發現「想想,什麼是展覽」一文突然出現在聯合報新聞網網站上,內心震驚不已。聯合報新聞網從頭至尾未徵詢過我,但文章裡卻出現我個人姓名,寫著策展人OOO(OOO即我的本名)。朋友看完都說,彷彿我接受採訪了一樣。除了,整篇文章被大幅引用已超過70%,且還有不當的改寫。以及,我的粉絲專頁從未揭露過我個人姓名,但是聯合報新聞網卻自行將我姓名公開?? 


這已是今年第二次文章被盜用,前不久才發生<何必搶當策展人>這篇文章提出的結論觀點和一個對比的概念,一字不差的 被一個演講者作為演講論述,還被主辦單位寫在粉絲團分享演講精彩內容,我也由此而知。



這件事發生後,開啟我一連串快速學習法律,與聯合報新聞網聯繫溝通,以及檢視自己的過程。很難形容這短暫又漫長的過程。短暫的是時間很短,漫長的是心裡有度日如年般地煎熬。

親身經歷了這過程,和身邊朋友討論時發現,這裡面的爭議點非常的多,尤其是當我希望聯合報新聞網可以公開澄清或道歉時,他們表達有困難,因為有無違法還有討論的空間。難道面對媒體這樣無禮引用文章的事,我們只能接受私底下了結,無法爭取更合理的對待嗎?   另外,一般人可能完全不瞭解相關法律規定,於是決定將整件事完整陳述,讓大家一起思考討論。  


(個人網頁或粉絲頁的文章如何避免被媒體重製或斷章取義利用,自我保護之道放在本文最後。無時間觀看長文者,請直接往下)


我先交代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與充當我法律顧問的朋友討論,以及和聯合報新聞網聯繫的過程。 

 @ 7/25 晚上發現聯合報新聞網的文章 

             除了先截圖保存內容之外,也緊急向從事法律相關工作的好友詢問,如何向聯合報新聞網抗議此事 。朋友認為聯合報新聞網這篇文章有很多爭議之處,因此教我寫了抗議信。    當好友問我有何訴求?我清楚地表達,我只希望能道歉,並且移除文章。

      
            
         當晚寄出抗議信到聯合新聞網客服信箱,內容如下:

         「貴公司此篇報導已侵犯到本人權益: 
            第一,未經同意就刊登本人粉絲專頁內容,已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第二,縱使符合著作權法五十二和六十一條,仍應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發表之著作。通篇報導超過百分之七十以上是引述本人的 文章再做潤飾,這樣有違合理使用之範圍,且未依六十四條註明出處。
            第三,粉絲專頁並非使用本人姓名,此篇報導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公布姓名,已涉嫌違反個資法。 

            請此篇報導負責人正式道歉並立即移除文章,下次若再犯將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 7/26 下午無得到任何回應,有朋友建議可從聯合新聞網粉絲專頁臉書私訊,會比較容易得到回應。因此,又將抗議信私訊給聯合新聞網粉絲專頁。約過沒多久,收到聯合新聞網客服信箱的回信。

      回信內容如下:
      
     「 您好:

      感謝您的來信,《展覽好多好展不多 為何台灣有這麼多「似展非展」?》一文已撤下,未來若有類似情況,定會取得您的同意再撰稿。
      造成您的困擾,敬請見諒。

      聯合新聞網  敬上」


可能我修養還不夠好,看到這封信不覺得對方有道歉的誠意,而且只是一封很制式的回信,因此,看完只有更憤怒。

約莫此時,聯合新聞網粉絲專頁的小編也回覆訊息。


小編適才去詳細了解,負責單位表示已收到您的客服信且已回信了,希望您見諒。造成您的困擾非常抱歉。 udn.com 聯合新聞網

 所以,聯合新聞網覺得自己已經處理了嗎? 
 難道沒看到我原信件內容是寫"請報導負責人正式道歉嗎?"

於是,我回覆小編,


謝謝你的盡責,你不需要道歉,與你無關。還有我信中是請撰寫者或負責人正式道歉,而不是一封官方回覆信,請你代為轉達。

小編也立即回覆我,好的。

然後,此時有位常被媒體盜圖的朋友與我分享他與媒體交手的經驗。他說,通常一開始都是得到一封很制式的官方回覆而已,每次都是等到他寄出律師函,對方才會有反應。  

於是,我也順便了解了一下朋友寄律師函之後與媒體和解的過程。儘管朋友一直覺得對方態度敷衍,沒有誠意,建議我可以寄出律師函,我都還是很掙扎,畢竟我不需要任何賠償,只是想要有誠意的正式道歉而已。

但是,我非常不能接受敷衍不尊重他人的態度,所以也做好了如果非得走到寄出律師函的準備。於是,7/26晚上,我回覆了客服信箱上一封敬請見諒的那封信: 

您好 

我原信件是要求報導負責人正式道歉,而不是只有這樣一封官方回覆。
沒有道歉,如何要我"見諒"
如果無道歉誠意,不排除寄出律師函 



對於要不要公開澄清與道歉這件事我的想法是,對我來說,聯合報新聞網的這篇文章與我的原文有很大的出入,最關鍵的就是,在第二段第二行,我的名字一出現的那兩句;  

自由策展人OOO在臉書上闡述了自己對「展覽」的看法,認為假如一個展只是單純的「物件展示」,事實上是有違策展工作背後的意思,更無限擴大策展一詞的範疇。

各位,我整篇文章重點主要是在探討「物件陳列」,表達「物件陳列不是展覽」。聯合報新聞網這篇報導卻將至為關鍵的「物件陳列」一詞改為「物件展示」,而偏偏我在文章中已提到,「陳列」「展示」和「展覽」三者定義是不同的。因此,如此修改將讓我的意思完全被曲解。  

除此之外,我的文章有些用詞是用朋友的話,有些觀點是參考其他書籍而來,我都有註明。但是,聯合報新聞網一律寫成是我的說法。這點也讓我無法接受。除了我特別重視自己的名譽之外,我深深瞭解被別人引用而無註明的感受,特別不希望自己被別人誤會我是引用他人卻沒有註明的人。 

另外,我也發現中國已有一間文化娛樂公司將此篇文章貼到自己的網站上,並鑲嵌了自己公司的連結當作廣告。以及台灣也有一個討論區貼上這篇文章,尤其中國公司的網站並無聯絡方式,因此即便聯合報新聞網已經文章撤除,還是有人可以看到這篇文章,對於因為聯合報新聞網所引發的困擾,我還要自行想辦法連絡第三方移除文章,這種事讓人感到相當無奈。

希望透過這件事的公開,我也能夠讓類似的事情不要再發生。
基於以上想法,我才希望聯合報新聞網能公開澄清。

@7/27 下午兩點多,再次收到小編的回覆。他表達與主管回報這件事之後,都認為應該要適切處理。因此詢問是否方便與我直接電話聯絡。我也將手機號碼提供給小編。

終於,接到來自聯合報新聞網生活版的電話。來電者是總編輯張先生。

張總編輯向我表達聯合報是一個正派且有理想理念的公司.....還說這篇報導刊出之後引起很多討論喔。(所以,我該因此感到開心或感謝嗎?)  張總編輯並表示此篇報導為一個資歷很淺,只有幾個月的年輕人所寫。本來應該要先徵求我的同意卻沒有,也不該使用我的本名,而是我用什麼稱呼發文,他們就用什麼名稱才對。

我詢問,那麼主管有無告知,以及監督或審查責任?  
他表示,當然是有的。只是因為每天事情相當多,不太可能一一細看。
他承認行政上有疏失,因此感到抱歉。

然而,在我要求希望能夠公開道歉澄清時,他卻表達這很困難。

一來是,文章已經移除,再去寫道歉文很奇怪。

二來是,如果寫了道歉文,等於承認自己違法,但是有無違法,他們認為還有討論的空間,堅持他們只有行政疏失。我說,不能用道歉二字沒關係,至少必須澄清。然而,張總編輯還是覺得有困難,希望我體諒他的難處。我心想,在我因為處理此事,生活被打亂,工作停擺,以及因為失眠造成的頭痛與精神耗弱之後,還要體諒他人,這實在太困難了....

而當我表示名譽也有受到損失時(因內容已有錯誤且未完整註明我引用他人部分),張總編輯說他不認為有,除了我指出陳列與展示不同的這點之外。他也認為雖然引用超過百分之七十以上,但是都有註明出處。所謂註明出處,就是寫出我的名字了。(我心想,可是寫出我的名字本身是個錯誤啊!)

總之,我們在電話中關於是否該公開道歉或澄清這點產生爭辯而僵持不下,我堅持不接受這件事只有私下解決。最後,張總編輯表示他得再回去討論才能給我回覆。我也表示希望我們能夠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要求,讓事情化解。


掛上電話之後,我再次向朋友詢問法律上的認定問題,朋友也特地幫我詢問了智慧財產組的檢察官。而後發現,著作權的模糊地帶真的非常大。另外一位較為熟悉媒體的朋友說我實在太溫和了,如果是他早就跟蘋果爆料。(不不不,其實我內心波濤洶湧猶如火山爆發了啊)  另外也建議我將事情來龍去脈寫出,提供大家討論,因為不只是我,他也對聯合報新聞網的說法感到困惑,相信也會很多人困惑。因此,以下將一一列出,提供大家討論。


@@爭議點一:有無註明出處?


聯合報新聞網主張:按照張總編輯的說法,認為有將我名字寫出即代表註明出處。

朋友詢問過智財組檢察官之後才發現,張總編輯會有這樣的主張並非毫無依據。因為法律上一般認定,寫出作者就是註明出處。

然而,我方卻認為,即使做到一般認定的註明出處,實際上是錯誤的註明,也無達到註明出處的效用。怎麼說呢? 

一般來說,註明出處的用意有二。一個是尊重原作者,另一個更重要的是,讓想看到原文的人可以有線索去找到原文閱讀。然而,我原文並非是寫在個人臉書,而是「博物館學家的觀察與日常實踐」這個粉絲專頁。因此,聯合報新聞網這篇報導的註明出處是寫自由策展人OOO在臉書闡述....,以及全文都只有寫出我的名字,並未出現我的粉絲專頁名稱或連結。所有朋友看到時都以為我是寫在個人臉書,而認為是不是認識的人所為。然而我的臉書從未公開,也未發表此文,甚至也無法從我的臉書連結到粉絲專頁,因為我從未在個人臉書宣傳或標註粉絲專頁。請問這樣算是有註明出處嗎?  想看到原文的人找得到嗎?

因此,很遺憾地,即便做到了法律的認定,但是實際上,這個註明出處卻是錯誤的,也是無效用的。



@@爭議點二: 引用超過百分之七十以上,只要有註明出處即可?

張總編輯認為他們都有註明出處,不算抄襲。

然而,除了註明出處有爭議之外,引用超過百分之七十以上也是有爭議的。

根據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粉絲專頁的文章是公開發表,因此引用是沒問題的,但是必須在合理範圍內。

何謂合理範圍?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出處: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8211&ctNode=7448&mp=1)


以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著作權Q&A,<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其他正當目的」及「引用」所指為何?>,提到:第五十二條所謂「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的參證、註釋或評註等,亦即,必須係被引用的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的附屬部分而已。(出處: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84737&ctNode=7194&mp=1)

蕭雄淋律師在其部落格文章<<新聞媒體使用他人作品產生的著作權問題>>也提到了,如果引述之文獻或圖片係附屬在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內供参證或註釋之用,且在合理範圍內者,其『重製』行為就可以主張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引用必須以讀者或觀眾的觀點來看,全文以自己的創作為主,被引用的對象只是輔助。換句話說,自己創作的質量,必須遠遠超過被引用的質量。如果自己創作質量,小於被引用的質量,也是一種抄襲,不是引用。引用他人著作,必須屬於「必要」、「最小」的合理範圍。(出處蕭雄淋律師部落格:http://blog.udn.com/2010hsiao/18787271)

聯合報新聞網的文章引用我文章內容的比例已大幅超過自己創作的比例,我的文章並非只被當作一種評註或註釋,而是全篇以我的文章內容為主,我方認為這已不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了。

因此註明出處不等於合理使用,也不能因為註明出處就主張合理使用。


@@爭議點三: 擅自使用本人姓名是否侵犯本人權益?

依照著作人格權規定:

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第15條)、姓名表示權(第16條)、禁止不當修改權(第17條)三種。

姓名表示權是指著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姓名表示權是著作人格權中最容易了解的一種權利,在著作上能夠標示作者的名稱,是一種與生俱來的需求。然而,在某些情形下,作者並不希望自己的名稱與自己的著作連結在一起。(出處: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5&ctNode=7561&mp=1#p114)

這應該非常容易理解,就好比你投稿時,有權利決定要使用本名還是筆名發表是同樣的意思。我在粉絲專頁從未使用過本名發表文章,而聯合報新聞網使用我文章時,卻擅自替我決定了使用本名。


另外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明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2條: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等

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因此,我認為即使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也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才是。


有人或許會質疑,部落格有我的姓名,因此無法證明我不想公開。我想可以查詢到我是誰,跟我想不想要名字出現在媒體上,甚至是與聯合報新聞網的這篇文章連結在一起,這應該是兩回事。可以查證到我是誰,不代表我想要名字公開曝光在媒體上。

當初會在粉絲專頁寫上學經歷,以及出版的書籍和部落格網址的想法是,我知道一定會有人很好奇,甚至是質疑我是誰,有什麼資格在粉絲專頁寫下一些評論。因此,為了對自己的言論負責,才放上可以查詢得到我的資歷作品的資訊。

更何況部落格文章或留言所出現的本人姓名,都是2014年以前的,也就是在粉絲專頁開張之前所留。當時因為沒有粉絲專頁,所以當他人以臉書帳號留言時,我也只能以個人臉書帳號回覆。等到粉絲專頁開張之後,自然也不會特別想到要去移除。


這些都不代表我想以我的姓名發表文章,如果我真的想公開,早就在粉絲專頁自行主動公開,不必等到聯合報新聞網來幫我做這件事。





除了上述的三點爭議之外,也還有著作人格權理規定的禁止不當修改權,也就是著作權法17條可討論

著作權法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引用自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7)

聯合報新聞網的報導修改我文章重要關鍵字,已造成文意有很大出入,也未完整標註我參考其他書籍或引用的話。這也是我認為損害我名譽之處。


基於上述種種法條爭議,我才希望聯合報新聞網公開道歉或澄清。然而從7/27日電話中談完,總編輯表示需回去再討論之後,時至今日已過一個禮拜,都未再得到聯合報新聞網的回覆。

事實上,我也曾想過那位自行決定刊登我文章的聯合報新聞網年輕職員,或許是出於一番好意....。因此我從一開始就不想走法律途徑,也不想把事情鬧大。

對於這種未經同意就刊登的媒體文化實在無法認同,且對於總編輯認為只是行政疏失感到失望。這種以行政疏失為藉口侵犯他人權益的作法,實在不能苟同。也許對他們來說,我只是個不知名的小人物,不足為懼。既然他們無法公開,那就由我來公開吧!  他們所堅持的不違法,是否真的不違法?  我想是值得大家共同討論的。雖然在我的部落格和粉絲專頁公開效果很有限,但是為了捍衛我的名譽,更希望藉由討論我痛苦的親身經歷,能夠不要在出現下一個受害者。

媒體引用臉書或部落格文字似乎已成常態,最常見的引用就是臉書或粉絲專頁的發言。可是對我來說,這是一篇嘔心瀝血寫成的文章,能不能給予應有的尊重,也不要逕行修改文意。  我們也不該吞忍,讓這樣的事情一再發生,而如果你想保障自己公開發表的文章不會受到他人任意使用,請記得註明,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在法律模糊地帶,面對媒體巨獸,微小的個人還是要想辦法尋找自我保護之道。





2017/02/21更新:賴芳玉律師文章:分享圖文 我該問「請借分享」嗎
內文對這種情況是否違法有詳細清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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